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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支持政策措施公告

[日期:2020-05-01]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支持政策措施的公告(五)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全面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环境持续向好,国家、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出台了新的一批针对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现将人社部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政策公告如下:

一、就业创业方面

(一)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增加支持群体。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贷款,将五类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3.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4.允许合理展期。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5.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300个基点(BP)下降为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250个基点(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200个基点(BP)下降为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150个基点(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6.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承办单位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7.免除反担保要求。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疫情防控期间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

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是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县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四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是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一是给予免费职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予以补贴的免费职业培训,对武定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可组织不超过2次的免费职业培训。

二是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

三是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贫困劳动力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原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四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是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六是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七是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八是给予“易迁点”服务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按照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站“易迁点”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支出。

(四)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0%),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楚雄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武定县的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

同时,继续执行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三是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四是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人事人才方面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

一是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安全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创新招聘方式,尽量采用电话、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对疫情低风险地区,可在落实卫生防疫要求、控制规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现场笔试、面试等工作。

二是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三是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增加就业机会。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要有针对性地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四是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五是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对今明两年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在基层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并不再约定试用期。

六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防疫指南,落实落细各项防疫措施。统筹毕业和招聘工作的衔接,优化做好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聘用报到等工作,保障疫情高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平参加招聘的权益,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

(二)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激励措施

一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明电〔2020〕10号)精神,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应以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职称资格为基础。“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在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各内部等级中进行(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符合我省的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无空缺岗位的,可超岗位聘用,逐步消化。

三是我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优惠,2020年度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年度享受。

四是实行职称申报评审和岗位聘用优先。参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优先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将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赴湖北省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援助工作经历视同为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

五是放宽申报评审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六是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七是在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贴、省贴、省突、云南省“万人计划”、“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并适当增加医疗卫生领域名额,县市人才项目参照执行。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增加带薪休假

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时间长短、危重程度等因素,及时安排不少于5天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为切实保障一线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所在单位安排休假时应优先安排一线医务人员休假。增加的带薪休假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一线医务人员休假待遇。

后续如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更新发布。

来源:http://rsj.cxz.gov.cn/info/1136/102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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