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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红河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和主观题报名、交费等通知

[日期:2021-10-27]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红河州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

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2号)有关规定,现就红河州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10月25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0月25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红河州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红河州共4个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红河州共5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河口瑶族自治县)。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考区设置

(一)2021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设置昆明、曲靖、玉溪、保山、昭通、红河、大理7个考区。具体划分为:

昆明考区:包括昆明市;

曲靖考区:包括曲靖市;

玉溪考区:包括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

保山考区:包括保山市、临沧市、德宏州、怒江州;

昭通考区:包括昭通市;

红河考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

大理考区:包括大理州、丽江市、楚雄州、迪庆州。

(二)2021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纸笔化答题考试考点集中设置在昆明市,容纳全省选择纸笔答题考试方式的考生。

四、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与交费

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0月25日0时至10月29日24时。通过2021年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和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逾期不予补报。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价格〔2019〕456号)文件规定,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按每人68元收取报名费。

(二)选择考区

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可以选择在2020年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考区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已在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工作、生活的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选择在2020年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三)打印准考证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16日至11月2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1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应当遵守红河州考区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详见附件)。

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执行。应试人员参加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考区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事宜,由考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公告。

红河州应试人员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具体要求,请务必关注“红河普法”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红河州司法局公告。

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红河州司法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蒙自市护国路2号 0873-3197027

附件: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主观题考试)

红河州司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主观题考试)

一、请广大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天(11月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中“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完成信息填报,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在微信中搜索“云南健康码”小程序、在支付宝中搜索“云南健康申报”),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红河州司法局,非必要不离滇,以免因疫情因素影响参考。建议考生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接种。

二、应试人员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在手机上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提供考前48小时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以采样时间为准,纸质或手机电子版均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一)“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提供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的,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二)“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有一码为黄码或者红码的,不得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提前自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如“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出现黄码或红码,又未有境外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应试人员,请向本人所在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按相关程序改码。

(三)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须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四)身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需配合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做好健康风险研判,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现场排查,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四、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应试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对考试中出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试人员,由考点防疫医疗工作组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不得继续考试,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六、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在出院观察期,考试当天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考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进入考点内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对于持“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双绿码以及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试人员及备用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考试过程中须全程佩戴口罩。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涉嫌构成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考区司法局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广大应试人员在参考期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营造良好考试秩序和考试氛围。

九、应试人员于11月16日至11月2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网页刊载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视为应试人员本人知悉告知疫情防控事项,承诺参考时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十、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或本地疫情防控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州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州司法局防疫公告执行,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本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核对确认司法部网上报名系统中所留手机电话号码正确无误,并保持手机通话和短信接收功能等通讯畅通,及时查看1069244000000所发送的【法考】短信提示信息。

来源:http://www.hh.gov.cn/szhh/gsgg/202110/t20211026_550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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