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云南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2014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现将云南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二、笔试、口试地点
昆明学院(昆明市人民西路226号,原昆明大学)。
可乘54路、61路、66路、69路、82路、93路、100路、115路、237路公交车至赵家堆站下;
或乘7路、56路、64路、69路、106路、111甲、K13路公交车至昆明市体育馆下。
二、考生须携带的相关证件
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以下证件:1.有效身份证件;2.准考证。《准考证》请考生在报名网站上(http://211.146.5.61:7001/gdexam/public/)自行打印。
三、口试流程图
四、注意事项
1.鉴于考试场地有限,考场不能为考生提供停车位服务,请考生尽量采取公共交通方式参加考试,自驾车考生请自行提前安排其他场地停车。
2.为确保26日口试场地的隔音要求,请参加口试的考生于考试当日穿戴软底轻便鞋子到考场,避免因走动影响口试录制效果。
3.需要提前确认考场的考生,请于10月24日下午,凭准考证到现场确认。
五、考点示意图
联系电话:0871-66292162 13888222133
附件:
1、笔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规定的考场。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内不准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准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不得再进场续考。
<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答题纸后,应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省区、考点和填涂准考证号等规定的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后果自负。
<7>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文字部分,用2B铅笔填涂机读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题卡无效。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10>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试试题本)、答题纸和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试试题本)、答题纸和答题卡分别翻放在课桌上,待监考员核验回收完毕后,统一离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本《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和《广播电视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口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于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休息区等候。
<2>考生按照顺序进入备考区,进入备考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3>考生进入备考区后进行抽题选题。
<4>考生不得讨论试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考生在备考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相互交谈。
<6>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待监考员核验回收后统一离场。考生不得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7>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本《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将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和《广播电视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广播电视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1、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提醒一次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按照监考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传递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的。
4、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5、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建议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与此同时,资格考试办公室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6、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考试办公室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