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一)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报考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及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3.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设置大职位招考的,选择职位时报考者不得选择具有上述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在录用过程中,发现报考者存在上述不得报考情形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三)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毕业的单位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和定向招考职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录用后有哪些政策限制?
根据中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艰苦边远地区的职位,视情况可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适当调整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的人员招考。
艰苦边远地区可面向当地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兵招考,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其中,当地事业编制人员,为在招考职位所在县(市、区)工作满2年且目前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当地退役士兵,为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户籍为招考职位所在县(市、区)的退役士兵(户籍取得时间截止2023年1月)。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的州(市)辖区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州(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省内其他州(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等录用的村(社区)干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兵应当在其招录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单位或者其他职位。
(五)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除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外,下列人员也可以报考我省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二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1、2022年毕业生;2021年1月1日至招录单位考察开始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2021年1月以来第一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或择业期内入伍,入伍前无工作经历,并于2021年1月以来退出现役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云南户籍退役义务兵;2023年毕业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
毕业时间的认定,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六)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和《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考察开始前向招录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学历性质要求为“国民教育毕业生”或“不限”的职位。
(八)持有党校、军校等部门颁发的学历、专业、结业等证书,是否可以报考?
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毕业证书。其中,持有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报考“学历性质要求”为“不限”的职位。
(九)《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专业、职业资格及职称资格应如何理解?
1.报考者“所学专业”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所载专业名称予以证明,报名时按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所载专业名称填写。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证书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任一学位证书所载专业报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所以单独的辅修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拥有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学位”“所填学历、学位是否为在职获得”“所学专业”等项目,只能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一份学历或学位证明的信息,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间的学历或学位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2.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两种。其中,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可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或水平评价方式,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和能力水平的证明,可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职称证,是专业技术职称证的简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单位)、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所发放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对于持有与职位需求专业类似的职业资格证书但所学专业不满足职位要求的报考者,报名时可在“主要所学课程或与职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栏填写相应资格证书名称,由审核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合格即可报名。若职位既限制了专业,又限制了资格证书,报考者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报考。
(十)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包括:
1.年满18周岁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对于具有服务基层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曾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县级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一)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以报考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职位。
(十二)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职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时间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累计为1年。有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十三)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
(十四)全日制学习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参加工作之前取得全日制学历或者参加工作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其全日制学习时间(包括毕业证未取得前的假期)均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十五)一般人员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的人员,符合一般招考职位的报考年龄规定。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及以后出生)。
(十六)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一般人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州(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及以后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及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7年1月及以后出生)。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及以后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及以后出生)。
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职位报考年龄的规定执行。
(十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有哪些?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在县级及以下单位服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简称特岗教师)、支教支农支医扶贫计划的大学生(简称“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简称西部志愿者)。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是指按团中央或团省委下达的计划派遣、并持有团中央或团省委签章的服务证的人员,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员不属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十八)各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期如何规定?
特岗教师的服务期为3年;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
西部志愿者连续服务时间至少满2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借调到州(市)级及以上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借调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十九)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二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2021年1月以来第一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不含按事业人员招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转聘为事业人员的“三支一扶”人员及特岗教师)。
(二十一)退役士兵、当地事业编制人员如何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考的职位?
1.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云南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报名前同时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双重身份的人员。
2.设置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招考职位,符合招考条件的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户籍为招考职位所在县(市、区)的退役士兵、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云南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均可报考,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当地事业编制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
以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须于面试前资格复审时,向招录单位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并提供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以事业编制人员报考的,需在本县(市、区)工作满2年(含)以上,报考前须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供《云南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二十二)报考者在报名参加云南省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参加云南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应如实报告情况,并终止在云南省的参考行为,招录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者公示人选。
(二十三)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23年应届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或学位证明的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12月底;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12月底,取得学位证书时间不得晚于2024年3月底。相关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等)应在2023年1月底前取得。
(二十四)具有多种身份人员报名时如何选择“本人身份”?
报考者应当选择符合职位要求的身份,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五)哪些职位可以有性别要求?
1.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职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测绘、人民警察等部门,涉及矿山、井下、野外或具危险性的职位的,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2.因工作对象为女性,部分职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如女子看守所、女子监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妇联等工作对象为女性的职位,可以仅允许女性报考。
3.同一层级或类别的职位可以平均设置男女性别要求,例如,同一职位招考2人的可以允许限制招考男、女各1人,设置大职位招考的可以允许按照男、女各占50%的比例招考。
(二十六)生源地或户籍如何确定?
生源地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县(市、区),户籍地是指报考者目前户口所在地。报考者根据生源地或户籍的所属地判定是否满足此项限制。生源地和户籍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限制了户籍或生源条件的职位,并明确了“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受本职位生源或户籍限制”的,请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选择该州(市)任一地的户籍,相关州(市)在资格复审时对此项选择予以认可。
(二十七)报考定向招录残疾人职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报考者应具备独立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以及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资格复审时须出具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八)公告或职位的各项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公告或职位的各项限制条件,是指只招考满足所限条款的人员,即:“限制在……范围内招录的意思”。
(二十九)报考选调生职位的人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1.报考选调生职位的,除应具备《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招录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选调条件:
(1)全国公办普通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当年毕业生。
(2)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3)年满18周岁,本科生25周岁以下(1997年1月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及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人员相应放宽2岁。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在校期间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1年以上。上述条件应于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取得。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单位定向生、委培生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不在选调生招录范围内。
2.资格复审
选调生职位报考者参加考试前须经学校党组织推荐把关,在资格复审前须取得学校推荐报考意见,出具《云南省招录2023年选调生报名推荐表》。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持经学校审核盖章的《云南省招录2023年选调生报名推荐表》(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三十)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人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除应具备《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基层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任职年限要求:2020年1月(含本月,下同)以前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至今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正职或者2018年1月以来连续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满3年并且目前在岗的村(社区)副职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4.大专以上学历。
5.在村(社区)工作期间,本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须先经过组织推荐方可报名。
二、关于报名时间、方式和步骤
(一)什么时间报名?
报名时间从2023年1月30日9:00开始,至2023年2月3日18:00结束。
(二)报名方式是什么?
在规定时间内,报考者通过云岭先锋网首页的“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页”,http://www.ynylxf.cn/topicweb/ynskslygwy/index.html)提供的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三)报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报考者应了解拟报考职位工作地的地理、人文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2.报考者应在正式报名前下载最新的《招考简章》,对照职位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
3.报考者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及相关文件,熟悉公务员招录的相关政策,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职位。
4.报考者应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仔细进行校对,对填报信息负责。报名信息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无法通过。
5.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须进行确认并缴费,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三、关于报考职位
(一)报考者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二)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2023年1月30日9:00至2月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2月3日18:00以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可再报考其他职位吗?
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四)报名时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专业要求?
报考者在选择职位时,应首先对照教育部专业目录,看自己所学专业的分类是否与职位要求相同,同时可以咨询招录单位予以了解,在报名系统中填写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专业名称,在“主要所学课程或与职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栏填写主要所学课程。招录单位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结合职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
(五)职位限制了专业,但又说明其他专业、证书、身份人员也可以报考,此类职位如何报考?
报考者应如实填写本人专业、证书及身份信息,由招录单位判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
(六)哪些职位可以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1.专业要求为少数民族语言的职位;
2.专业要求为除英语和汉语以外的其他外国语语种职位;
3.单设招录我省普米族、怒族、布朗族、基诺族、独龙族、德昂族、阿昌族、景颇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职位;
4.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县级法院、检察院职位;
5.法医、文检、痕检、狱医、心理矫治等特殊技术职位;
6.艰苦边远地区的职位。
根据上述原则,《招考简章》里有专门一列标明该职位是否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七)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无人报考的职位或者受开考比例限制且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比未达3:1的职位,省公务员局将根据缴费人数予以裁减或取消,对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允许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四、关于考试考务费用
(一)考试报名费是多少?
本次考试的考试报名费用为40元/科。
(二)哪些人员可以减免报名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五、关于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或州(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名期间,资格审查单位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者填报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报名资格审查采取计算机审查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计算机对报考者提交的所学专业以外的信息进行审核判定,无误后提交资格审查单位进行人工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二)报名期间,资格审查的时间有规定吗?
报名期间,资格审查单位一般应在报考者报名次日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三)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资格审查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报考者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具体职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招考简章》查询。
(五)报名表选项中的最后一项“是否满足职位要求的其他招录条件”如何选择?
此项是报考者对职位相关要求的总体承诺,必须选择“是”方能通过审查。比如,职位要求具有相关职称证明的,报名表中没有关于职称证的单一选项,需要通过此栏来进行判定。
六、关于笔试
(一)笔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
笔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申论对应省州(市)级机关职位、县乡级机关职位分别命制试题。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其中,省级直属机构职位申论科目测试统一使用省州(市)级机关职位的申论试题。考试的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试的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云南省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二)关于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3年2月25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2月25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3年2月26日上午 9:00-11:00
(三)笔试地点如何安排?
笔试地点由省级考务组织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和各地考场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如何查询笔试成绩?
报考者可于2023年3月下旬,凭报名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考录专题网页提供的链接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本人各科目笔试分数。
正常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规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于笔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含公布当天)向当地考试机构申请查疑。
七、关于体能测评
公安、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位,应当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招录单位负责,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与公安部的有关答复意见,“在体能测评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八、关于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人选如何确定?
1.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各职位的排名,根据排名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职位排名,成绩高的排名靠前,成绩相同的排名相同,并列排名的存在将影响后续排名。例如,有两人并列第一名,则不再有第二名,后续的排名直接为第三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报考者中,按各职位的排名不超过职位招录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例如,该职位招录1人,有2人以上并列第一,则并列第一的人员同时进入资格复审,其余人员不进入资格复审;若该职位第一名没有并列,有2人以上并列第二,则第一名和并列第二名的人员同时进入资格复审。
2.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2:1的招考职位,按分数线以上人员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时出现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
(二)资格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笔试准考证2份、证明满足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考限2023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21、2022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3年1月底以前。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23年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录用前对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进行审验。
其他相关证明请参考本指南其他部分。
(三)毕业证或学位证遗失怎么办?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学校提供相应的证明书;对于大专及以上党校学历的毕业生,该证明必须有省一级党校的签章(中央党校的学历可由省级党校签章证明);对于其他非国民教育的毕业生,一般可补办毕业证书,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四)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需要注意什么?
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者均需提交《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
九、关于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一)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即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二)是否所有职位都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招考简章》中明确需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须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三)如何查询是否进入面试?
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将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统一公布。
(四)什么时间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内容及要求等由招录单位确定。报考者可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者招录单位网站查询。
(五)专业能力测试如何组织实施?
专业能力测试由省级招录单位或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可登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查询专业能力测试安排情况。专业能力测试根据实际,可以设定合格分数线,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六)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内容和方式结合招考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确定。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报考者可登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查询面试公告,也可直接向招录单位电话咨询。面试应设定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一)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单位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情形的人员优先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然后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其中,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笔试、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四舍五入后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二)符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情形,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主要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根据促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根据选调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选调生职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大学毕业生;根据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因工作表现突出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根据需要也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统一组织。
(四)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公安、监狱、戒毒部门的人民警察职位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复检?
报考者对初次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须当场复检的项目,必须在当日完成复检,当场复检在初检医院完成。除当场复检项目外的复检,应更换体检医院进行复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单位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了解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七)考察时还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招录单位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八)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十一、关于违规违纪报考者处理
(一)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二)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八)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如何送达?
报考者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和报考者备考
(一)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二)报考者如何备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三)报考者报名时所留的联系方式会接收到什么信息?
为保证报考者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冒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名义向报考者发送虚假或诈骗信息,特此提醒:
1.涉及全体报考者应该知晓的通知,通常情况下只在指定网站发布。
2.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评、资格复审、体检及考察阶段,招录单位可能会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联系报考者告知一些注意事项,接到此类电话或电子邮件后应按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用人单位予以核实。
3.各级机关不会向报考者发送有关教材、培训、补交费用等通知。
十三、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云南省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
如需咨询具体报考事项,可拨打《招考简章》中公布的咨询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yngwyks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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