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换发新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州属各部委办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州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精神,我州决定于2014年开始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在我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人员(含2014年4月1日前从外地调转到红河州辖区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
三、换证注意事项
(1)提交近期小一寸彩色照片1张及电子版1份(相同底板,电子相片小于30K)。
(2)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3)交回旧证。
四、换证地点
换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隶属红河州财政局的会计人员请到红河州政务管理局大厅财政窗口办理(地点蒙自市工业园区8号路 州车辆管理所对面)。电话:3179893。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隶属各县(市)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请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五、具体安排和要求
(1)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1、2013年注册登记的。
六、其他事宜
1.凡2014年1月1日前在红河州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1年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
2. 各县(市)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换发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加盖“***县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章,方可有效。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3.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财政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未换发新版证上的人员,视为放弃现有会计从业资格,如需取得资格,须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书。
4. 为了有利于工作,今后我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时间调整为与省级同步逢双年度进行,即下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以此类推。
附件: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红河州财政局
2014年3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