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他们的就业工作,事关大学生个人事业发展和价值实现,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省、市近年来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解答,希望可以为全市更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和创业。
公共就业失业登记方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主要有: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到村任职、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企业吸纳、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有:省、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等。我市市县(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设立服务窗口,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不受地域、户籍限制。为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提供招聘信息、参加招聘会。
2、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3、推荐参加一次减免费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
4、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5、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6、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社会保险补助、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7、免费推荐就业,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8、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企业就业方面
四、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通过以下途径:1、企业(用人单位)高校专场招聘会;2、高校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双选招聘会;3、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场招聘会;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场招聘会;5、网络招聘会;6、各级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求职;7、其他就业途径。
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或非公经济组织就业享受的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办理户籍落户手续。
到村任职方面
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对象:年龄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研究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人口较少民族的毕业生以及自愿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选聘;本人自愿参加教育、财政、人社、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各州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作为选聘对象。
就业见习方面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的见习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600元。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或结束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作为下一步就业依据。见习结束后未被单位聘用的,可继续享受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可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扶持。
应征入伍方面
八、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入伍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九、退役后享受的优惠政策: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专门划出一定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政策扶持方面
十、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需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可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鉴定等补贴。有创业愿望和有一定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十一、参加创业培训后享受的扶持政策: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员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及后续跟踪服务等政策扶持。
十二、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城乡居民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属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参加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十三、高校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方式: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渠道:1、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2、已经开办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承办业务的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十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1、工商、税收优惠;2、贴息、免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享受培训补贴;5、免费创业服务。在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创业者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十六、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1、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贷款总额不超过30万元;3、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计算,贷款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十七、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享受工商优惠政策:1、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2、除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新办小微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1年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商标权、专利技术、专用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4、可将家庭住所、租借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作为经营场所。
十八、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享受的扶持政策:从2014 —2017年,我省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个,给予3-5万元无偿资助。
十九、高校毕业生创业之后享受的扶持政策:从2014—2017年,我省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二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