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试如玉” 向基层出发!
——致2026年度“三支一扶”笔试玉溪考区考生的温馨提示
亲爱的考生:
您好!
青春不只有诗和远方,还有田野与希望。云南省202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将于5月30日举行。您选择将汗水洒向乡村沃土,把才华写进群众心坎,玉溪以“试试如玉”的诚意,陪您共赴这场基层之约。
作为玉溪考区的守护者,我们准备了这份温馨提示,愿您从容应考,一试如意。
一、考试关键信息
笔试时间:5月30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
二、考点分布一览
玉溪考区共设6个考点,均在红塔区。具体考点地址和考场详见准考证,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避免因相似校名走错校区。部分考点学校拥有多个校区,请务必确认具体地址。
1. 玉溪卫生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科创校区)(地址:红塔区科创大道9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2. 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地址:红塔区红龙路50号西门,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3. 玉溪第一小学文化校区(地址:红塔区文化路9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4. 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36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5. 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地址:红塔区创新路东,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转8路)
6. 玉溪市红塔山水小学(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23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8路或15路)
三、考前必备清单
★准考证:纸质版。5月26日9:00—5月30日9:00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您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且仅限于: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口/户籍证明)参加笔试,准考证、身份证两证不全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一律禁止入场。
★自备考试文具: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本次笔试不提供文具。
四、衣食住行指南
▲天气提醒
5月30日小雨转阵雨,气温17~24℃,微风。请携带雨具,穿舒适防滑的鞋子,适当增减衣物。
▲住宿预订
5月26日打印准考证后,建议尽快预订考点周边酒店(预订参考详见附件1),预订后电话确认并保留凭证。如遇退单或临时涨价,可拨打12315投诉维权。
▲交通规划
建议考生于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周边环境。考试当天请预留充足时间,考点不提供停车位,建议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五、考场纪律
※笔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入场,笔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请您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严禁佩戴任何形式的智能眼镜进入考场,严禁将各类钟表、电子产品、通信工具和文字资料带至座位。
※请您诚信参考,本次考试全程视频监控,考后雷同卷检测。违规违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见附件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附件3)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暖心服务与突发情况应对
◆考点服务:考试当天,各考点将设立考生服务站,帮助考生解决问题。
◆服务热线(紧急求助):
市场监管维权:12315
交通服务:12328
公安求助:110
考试咨询:0877-2021656
◆突发情况应对:
准考证丢失:考前可登录系统补打;考试当天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核验后补打。
身份证件遗忘/丢失:请您务必提前到就近的派出所办理,到达考点学校发现丢失或遗忘的,请立即向考点学校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1.红塔公安分局玉兴派出所(地址:红塔区许家湾路34号,电话: 0877-2025654,所辖考点:玉溪第一小学文化校区、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玉溪市红塔山水小学)
2.红塔公安分局李棋派出所(地址:红塔区李棋路34号李棋加油站旁,电话:0877-2151808,所辖考点:玉溪卫生学校、玉溪体育运动学校)
3.红塔公安分局高仓派出所(地址:红塔区高仓街道香樟路玉山小镇,电话:0877-2041787,所辖考点: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
“试试如玉”,向基层出发。愿您提笔从容,合笔如愿。不论结果如何,玉溪都欢迎您留下来走一走、看一看。期待您扎根这片热土,在乡村振兴的画卷中写下属于自己的青春篇章。
最后,祝您考试顺利,前程似锦!
附件1:
玉溪市红塔区宾馆酒店预订参考信息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10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6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etKzW_ZdciB8I7VTak0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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