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云教通﹝2013﹞7号)文件规定。为了认真做好昭通市2013年择优招聘在岗临聘教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云教通﹝2013﹞7号)文件规定:“截止到本意见施行之日仍然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个人自愿与用人学校按照国家、省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转为临时聘用教师,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对具备教师资格证、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13年至2015年通过考试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组织程序
择优招聘考试工作由昭通市教育局、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通市财政局和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统一政策、统一下达招聘计划、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报名时间、统一考试时间。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命题、制卷工作。其它考务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
三、招聘计划
2013年择优招聘在岗临聘教师94人。其中昭阳区10人、鲁甸县6人、巧家县10人、盐津10人、大关县12人、永善县10人、绥江县6人、镇雄县6人、彝良县12人、威信县10人、水富县2人。择优招聘在岗临聘教师岗位设置必须设在村完小及以下学校。
四、招聘对象
截止2013年3月27日在岗,现仍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学前班和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
五、招聘条件
(一)具有教师资格证;
(二)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截止本次招聘报名时年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超生情况,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处分;
(四)户籍为昭通市。
六、照顾政策
(一)户籍为昭通市的在岗临聘教师报考本人户籍地或代课地所属县区岗位,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每满1年加3分,专科以下学历每满1年加2分。不足1年的不加分。
(二)除汉族外的其他民族加5分。
(三)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加5分。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3分。资格审核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警察间的关系)。
(四)评为州(市)级(含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五)各项政策照顾加(奖)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超过的按30分计算。
七、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合卷)。
(二)考试内容:小学1-6年级现行语文、数学教材内容,满分100分。
(三)本次招考不设开考比例。
八、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2014年1月23日。
(二)本次招聘只进行笔试,笔试时间:2014年2月10日上午9:00——11:00。
九、拟录人员公示
(一)确定拟录人员
本次考试不进行面试。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县区按加分政策规定给予加分,并及时公布最终成绩。
政策加分工作结束后,各设岗位县区教育局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所设学科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政审、体检人员名单。
出现相同分数的,加考面试,面试分数高者进入政审、体检人员名单。面试工作由设岗县区教育局组织。
(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由各县区教育局组织进行。
若出现放弃或政审、体检不合格者,各县区教育局依次进行递补。
(三)公示
政审、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教育局对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十、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一)选岗
拟录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由各设岗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昭通市2013年择优招聘在岗临聘教师岗位设置表》的岗位,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岗位,确定拟录(聘)人员名单。若有总成
绩相同排名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选岗先后顺序。
(二)办理手续
岗位选定后,各县区拟录(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县区教育局、人社局报送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十一、其它事项
(一)凡已录(聘)用的考生,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故不到学校报到者,取消录(聘)用资格。被录(聘)用人员必须在其聘用岗位服务6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动工作,6年以内调动的视为违约,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二)2013年至2015年招聘为公办教师的,不再给予一次性辞退经济补偿;未能招聘为公办教师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辞退经济补偿。
(三)各县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考务规则,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部门任务,确保招考工作严密、规范、有序。
(四)整个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本办法由昭通市教育局、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