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7年秋季红河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云南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云南省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7]4号)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一)对象范围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户籍在红河州的社会人员。
3.工作单位在红河州内,与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见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体检
申请人根据《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不相同或不相近者,必须参加拟申请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高等院校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外地毕业返回户籍地的人员,包括外地全日制师范生或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笔试都合格取得合格证的应予以受理。
二、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9月25日至10月23日期间的7:00-24:00(国庆假期期间和“十九大”期间除外)。具体各认定机构网络申报时间见附件。
(二)报名网址
1.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请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
三、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所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时(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地点见附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1.要求用A3纸双面打印,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照片:小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要求与网报提交电子照片和办证照片相同)。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中师学校中的学前教育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师范处批准的学历才认可;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2.疑似怀孕的,可以到医院检查,凭检查结果,已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云南省普通话测试由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309室,联系电话:0871-65148644,65158936。
经过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等级证书》遗失未超过两年的(以原发证日期为准),可申请补办。补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补办普通话水平测评等级证书规定的通知》(云南教语[2013]7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六)思想品德鉴定表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毕业学校提供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省考成绩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根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我省已于2016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本次考试成绩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省考成绩不能与国考成绩相互抵用。
在我省或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
(八)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学习成绩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户籍或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按户籍地申报的需要携带户口薄(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州市户籍但在本州市工作的需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见证名册;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办证照片:与网络申报电子照片相同的小1寸免冠、彩色半身纸质照片一张。
(十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省考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安排
省考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县市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通知申报人员。
五、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信息表
现场确认时间(正常上班时间):2017.10.23—10.25
现场确认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 ||
现场确认地点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蒙自市教育局人事科 | 杨慧 | 0873—3856914 |
个旧市教育局人事科 | 黄芳 | 0873—2137506 |
开远市教育局人事科 | 刘英华 | 0873—7122831 |
建水县教育局人事科 | 黄勇 | 0873—7613937 |
石屏县教育局人事科 | 王祥林 | 0873—4859244 |
弥勒市教育局人事科 | 马学伟 | 0873—6122089 |
泸西县教育局人事科 | 苏韩 | 0873—6625034 |
元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 钱雪梅 | 0873—3032218 |
红河县教育局人事股 | 白林妹 | 0873—4621650 |
金平县教育局人事科 | 盘贵明 | 0873—5224335 |
绿春县教育局人事股 | 李攀良 | 0873—4221356 |
屏边县教育局人事科 | 赵书琳 | 0873—3222233 |
河口县教育局人事科 | 李成祥 | 0873—3451101 |
红河州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