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上市公司,各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驻滇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7〕12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合格人数共有439人,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二、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结合我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两厅共同研究,确定云南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为55分,全省合格人数为86人,合格证在2018年内有效。
三、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全国合格证书;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省内合格证书。
四、请各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好本地区合格人员的高级会计师申报工作。
五、考生的考试成绩公布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www.kzp.mof.gov.cn)、云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www.ynf.gov.cn)。
六、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2018年3月16日前领取合格证,过时不予办理。合格的考生到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点领取合格证,省级报名资格审查点设在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地址:昆明市龙泉路237号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逸夫楼806号,联系电话:0871-63131126,63138488);各州(市)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点设在当地财政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