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取消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我州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取消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州教育体育局核查。
五、取消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