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招聘公告
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说明
招聘岗位为公证辅助人员,工作内容为协助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活动以及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公证辅助人员为编外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本次招聘的公证辅助人员,具体工作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招聘人数1人。
二、用工方式
本次招聘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自主招聘,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
3. 自愿从事公证辅助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4.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学类专业;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5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出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者年龄放宽至35周岁。
6.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1以上),并熟练掌握驾驶技术。
7.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纹身;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9.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公证辅助工作的;
7.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未婚的指父母、兄弟姐妹;已婚的指父母、配偶、子女)被判处刑罚的;
8.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9.其他不适合从事公证辅助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5月7日至17日。
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2019年5月7日至17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携带个人简历(附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有)原件及复印件,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2)邮件报名
将个人简历(附照片、联系方式)电子版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有)扫描件打包发送至825512526@qq.com邮箱,备注姓名,节假日不休。
邮件报名者需准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备审查,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宝塔路中段(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二楼,昆明市晋宁公证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871-67893403(周一至周五)
13987192901(刘)
13908806327(姚)
3.报名须知
(1)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2)已就业人员报考的,需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笔试
1.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50%。
2.考试内容:行政管理综合知识、公文写作、公证法律相关知识。
3.考试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三)面试
1.本次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50%。
2.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四)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综合成绩第一名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五)聘用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与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报考人员已就业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自行承担。
五、待遇保障
(一)待遇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五险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不购买五险。
(二)其他福利
1.配发公证制式服装。
2.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3.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有机会晋升为公证员。
4.提供食堂就餐。
六、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必须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提供个人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到现场咨询或来电咨询。
本公告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负责解释。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公证处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