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
招聘人数:36人
报名时间:2021年1月25日始,长期有效
澜沧县中医医院2021年编制外合同制用工紧缺人才招聘公告
随着医院的发展,临床科室的细化,医院业务拓展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专业人才储备,有效解决人才短板,优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患者,经2021年1月21日召开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面向全国招聘2021届医药类/综合类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合同制紧缺人才36名,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01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双向选择、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02招聘岗位
本次拟招聘编制外合同制用工紧缺人才36名,具体岗位明细如下:
03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政治思想好,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仔细认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需求。
(三)服从医院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04招聘方法及程序
因本次招聘直接面向全国2021届医药类/综合类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公开招聘,且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故招聘采取资格初筛,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能参加本次招聘面试。
(一)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
应聘者可通过“丁香人才网”、“云就业/云校招”等平台报名,以及通过“澜沧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平台查看医院发布的招聘信息,将电子版个人应聘简历发送至澜沧县中医医院招聘邮箱(lcxzyyyrsk@sina.com)。
现场报名
应聘人员可提交纸质版个人应聘简历至澜沧县中医医院门诊楼六楼人事科登记报名。
现场报名需提交个人简历(自荐表)、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应学历的学位证书、住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在招聘年内可获得住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等相关原件,并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携带一份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彩照,并填写报名表。
网络报名需提交电子简历一份,含以上相关个人资质材料。
(二)报名时间
2021年1月25日始,长期有效。(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招聘方式
所有人员采取资格初筛、面试结合的招聘方式进行,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能参加招聘考试,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弄虚作假,个人隐瞒不报,后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考、录用资格。
(四)面试时间:
根据报名情况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作出具体时间后统一安排面试,医院通过致电本人通知参加面试。
对招聘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经医院纪检监察及医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五)联系方式:
对本次招聘如有疑问者,可通过拨打医院人事科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0879-7229861
15087996112
联 系 人:张颖
05其他相关事项
(一)体检
拟录用人员经医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通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医院属于特殊服务行业,额外增加对甲肝、丙肝的检查。体检不合格者可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仍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体检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二)录用
体检合格者,进入医院用工程序。
(三)用工方式
被初录人员,前三个月实行见习岗,见习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四)待遇
按照《澜沧县中医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018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招聘工作具体事务由人事科负责。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本次公开招聘工作。
(五)温馨提示
医院招聘过程中,我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会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考生索取任何费用或要求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汇款,请广大考生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有发现希望考生及时拨打110举报犯罪线索,履行公民义务。
06疫情防控要求
报名人员应提前扫“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实行双码准入制度,进行健康排查,重点排查14天内去过或途经疫情高、中风险地区、14天内接触过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
考试当天,考生应提前半小时以上到达考场。进入考场前,考生须配合进行体温测量,出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登记记录。体温正常,且“双码”均为绿码人员,可正常参加考试。
对以下情况的考生,应在考试前7天内提前自行安排进行核酸检测,确认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携带相关证明参加考试。
“云南健康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码人员,须持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云南健康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码人员,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参加考试。
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需如实提交隔离医学观察证明,并持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如考试当天有发热(≥37.3℃)、或有呼吸道等相关症状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