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根据《红河州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规定(暂行)》,结合工作需要,现将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
本次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考试调动8人。具体岗位、条件等详见《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红河州内各县(市)委办、政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利(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所属(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年龄计算时间以及相关证书取得时间截止2022年7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以及基层服务年限未满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年限未满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未达合格以上等次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追责问责处理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5.违规取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岗位要求。
具体报考岗位等级、职称、聘用等问题请电话咨询用人单位。
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岗位,符合考试调动条件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本人如实填写《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管理权限报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报名登记表》3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证实符合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张。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2年8月3日至5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报名地点: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考试调动资格。
4.资格审查:由考试调动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考试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个岗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
(二)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形式进行,在红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相关工作岗位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面试成绩: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招聘程序。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若面试成绩相同,采取加试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考试调动岗位的匹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时要注意审核考察人选的个人档案,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及廉政情况等。
(四)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最终成绩和考察情况,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调人员名单,并在原单位和拟调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考察、公示环节中若出现招聘岗位人员空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考试调动的,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一)考试调动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参加考试调动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考试调动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违反相关纪律,弄虚作假报名参加考试调动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考试调动资格。
五、重点说明
(一)报考人员具有相应职称,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由本人在报名时提交书面承诺。
(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报名时未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参加此次考试调动。
(三)考生须于考前14天持续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做好每日体温测量、症状监测并进行记录,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于考试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疫情防控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7月1日发布《关于红河州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相关要求(考生可密切关注“云南红河发布”公众号)。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人员需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防控要求,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观察结束后,由集中隔离点出具完成集中隔离的证明;居家隔离观察结束后,由入居家隔离所在地社区出具完成居家隔离观察的证明。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参加报名。隔离观察期间不能参加报名。
2.离开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须于资格复审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除满足以上第五条1、2款规定外,参加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资格复审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示资格复审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37.3℃)方可进入报名点。
4.“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码”或“红码”,或者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报名点。
5.需要完成管控的考生建议不参加报名或提前抵达报名地点所在地完成管控措施方可参加报名。
(五)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
1.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重点人群(含入境人员);
2.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3.其他不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
(六)请考生注意加强个人防护。考试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或做好手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八)对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一律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九)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十)建议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健康状况监测,14天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前往人员聚集场所。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一)考试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后续会根据云南省和红河州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红河人才网(https://www.hhzrc.cn/)发布的有关本次考试的动态信息,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执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二)此公告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咨询电话: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873-3736279
附件:
附件1: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岗位信息表.xlsx
附件2: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报名登记表.xls
附件3:2022年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指导目录.doc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考试调动岗位信息表 | |||||||||||||||||||||
岗位代码 | 考试调动单位主管部门 | 考试调动单位 | 考试调动单位性质 | 考试调动岗位 | 考试调动岗位类别 | 考试调动人数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学历性质 | 学历 | 学位 | 年龄 | 专业要求 | 考试调动方式 | 开考比例 | 笔试类别 | 其他考试调动条件 | 备注 | ||
专业类别一 | 专业类别二 | 专业类别三 | |||||||||||||||||||
001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项目统筹管理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45岁以下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2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项目汇总 | 专技岗 | 2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40岁以下 | 建筑管理类 | 建筑工程技术类 | 建筑规划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3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文稿撰写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35岁以下 | 文秘类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4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综合服务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35岁以下 | 市场营销与商务类 | 经济管理类 | 工商企业管理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5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政策研究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35岁以下 | 政法学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6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项目谋划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35岁以下 | 环境管理类 | 环境工程类 | 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
007 | 红河州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项目包装 | 专技岗 | 1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国民教育 | 本科及以上 | 不限 | 35岁以下 | 水利工程技术类 | 水利工程造价类 | 水利管理类 | 不笔试只面试 | 1:3 | 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高职低聘 |
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