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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2016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通知

[日期:2016-04-21] 来源:腾冲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有关中央、省、保山市驻腾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部署,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的规定,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腾冲市辖区内2016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6年12月20日前转入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一)腾冲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信息表(附件1)。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持证人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补换证(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

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材料:

1.参加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成绩单(60分合格,合格者每学时折算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24学分);

4.会计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折算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计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计算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学习,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四)其他材料

1.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2.工作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3.身份证更正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免冠证件照一份(格式为jpg,大小为15Kb以下,像素:114×156)。

三、办理时间

2016年6月1日—12月2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四、办理地点

腾冲市财政局会计股,联系电话:0875—5182173。

五、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统一集中由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持证人员由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统一集中审核办理;各乡镇的持证人员由财政所统一集中审核办理。主管部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办理时还需填交《腾冲市2016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附件2)。其他持证人员自行申请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三)其他事宜

1.凡属登记范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指定办证机构办理登记。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应当及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变更注册日期、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本人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4.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需购买2015—2016年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http://acc.ynf.gov.cn:7001)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购买(学习卡购买流程见附件3),联系电话:0871-63638258,0871-63638259。购买学习卡需要正式发票的,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好所有人员在“云南省非税收缴平台”上打印的《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到腾冲市财政局会计股开具。

6.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提供社会查询。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附件:1.腾冲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信息表

2.腾冲市2016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

3.学习卡购买流程

 

 

腾冲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8日

附件【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通知.doc

附件【附件3:学习卡购买流程.doc

附件【附件2:腾冲市2016年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xls

附件【附件1:腾冲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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