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全称:云南警官学院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三条 学校地址: 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第四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公安厅管理为主的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目前开设15个本科专业,1个专科专业。
第八条 招生对象:
本 科: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五年制大专:招收2016年中考应届初中毕业生,限招金平县、绿春县、河口县、马关县、富宁县、麻栗坡县、孟连县、澜沧县、西盟县、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盈江县、陇川县、镇康县、沧源县、福贡县、贡山县、维西县、德钦县的彝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瑶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基诺族、德昂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藏族的19个少数民族男性考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云南警官学院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男女比例: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公安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总数的15%。五年制大专限招男生。
第十一条 身体条件要求:
(一)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我院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考生身体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米;2、身体无残疾。
(二)公安专业: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本科: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米,身体匀称(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五年制大专:男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本、专科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含);无色盲、色弱。3、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口吃、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五年制大专一、二、三年级免学费,四、五年级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本科录取规则
公安专业本科为提前批次录取、省内定向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普通专业本科录取规则
普通专业本科为本科二批次录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按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三)五年制大专录取规则
符合招生培养条件,中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云南警官学院五年制大专志愿的考生,经公安机关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民族语言测试合格,学院将根据招生定向计划、考生志愿等,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认可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六条 2016年我院面向云南省内部分边境县及藏区县招收参加全省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考生对象参照本章程第八条执行,考生户籍必须在招生计划公布的边境县及藏区县,考生通晓本民族语言,身体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公安事业的考生均可报考。
培养层次为公安专业五年制大专,此次招生重点是为云南省内部分边境县及藏区县培养后备警力,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须签订《培养协议》,经过五年学习,完成规定教育教学计划,顺利毕业后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政策参加招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录用到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规定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助困措施: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五年制大专学生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免学费及助学金等相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科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政策参加招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录用到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普通专业学生毕业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毕业当年就业政策,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也可通过社会招聘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871—65125133 0871—65188859(传真);电子信箱:enrolpsc@sina.com;学院网址:http://www.ynpsc.edu.cn;监督电话:0871—65187166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五年制大专招生工作,由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