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政策
1.在我州服务或我州生源在外地服务的“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非定向招聘云南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岗位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不得加分。
2.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笔试成绩加3分,资格审核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3.按照《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州委《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文发〔2006〕24号)精神,对我州的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学历层次予以笔试成绩加分优惠,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加3分,大学专科毕业加1.5分,中专毕业加1分。符合加分优惠的少数民族,需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4.根据《文山州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办法》(文政发〔2005〕93号文件)规定符合加分的优秀运动员,银牌获得者加40分、铜牌获得者加30分。在资格复审时要求提交《文山州优秀运动员就业加分认定表》,不能提供加分认定的人员取消本次笔试成绩。文山州体育局负责加分认定,咨询电话:3037319。
同时符合上述几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