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公告面试、体检等相关事项公告
为做好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工作,根据《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公告》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现将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面试、体检等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
报名参加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经过资格审核,现将符合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予以公告。人员名单详见《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进入确认面试人员名单》(附件1)。
二、面试安排
(一)参加面试确认
考生对能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确认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上午08:00至2022年7月29日下午17:30。请考生认真填写《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及面试确认书》(附件2),并将确认书发电子邮箱:lcxwzzbrcb@163.com,邮件标题固定格式均为:“岗位代码(01)+姓名”。
不按规定时间确认或不进行参加面试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现场资格确认和领取面试通知书
1.现场资格确认和领取面试通知书时间:2022年8月1日08:30—17:30。
2.现场资格确认和领取面试通知书地点: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7楼(大厅)。
3.现场资格确认和领取面试通知书需提交的材料:请参加现场资格确认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毕业证上学习形式或学历类型未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版)、一张近期小一寸浅色底板免冠照片。在现场资格确认时,须本人持上述所需证件原件进行确认,同时提交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对现场资格确认通过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未通过资格确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和领取面试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一)面试人员
通过现场资格确认并领取面试通知书的考生。
(二)面试方式和内容
根据岗位特点及专业知识要求,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结构化面试两轮制的方式进行,第一轮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签确定分组及考生序号。第一轮面试结束后,以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第二轮面试人员。第二轮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进入第二轮面试的考生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主要面试内容侧重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专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第二轮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上,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岗,结合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注:第一轮无领导小组面试成绩不计入第二轮结构化面试中,以第二轮结构化面试成绩为面试成绩)。
(三)时间和地点
第一轮面试:抽签时间:2022年8月2日上午07:30
面试时间:2022年8月2日上午08:30
面试地点:绿春县高级中学
第二轮面试:抽签时间:2022年8月4日上午07:30
面试时间:2022年8月4日上午08:00
面试地点:绿春县高级中学
(四)面试计分办法及公布方式
面试总成绩为100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超出部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若出现成绩并列,以小数点后面第三位小数确定排名先后,以此类推。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五)考生纪律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到考点报到并按抽签序号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2.考生在等待面试期间,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并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到指定地点候考,不准高声喧哗,不允许在考场附近进行面试旁听。面试完毕后,不得将面试试题内容泄漏给其他考生;
3.严禁考场区域使用电话、传呼、手机、电话手表等通信工具,一经发现,当场取消面试资格,不记录面试成绩;
4.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提及个人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
5.不得携带与面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不能在考生题本上做任何记录,面试结束后,不得带走草稿纸;
6.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应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到候分室等候;考生须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
7.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处理。
(六)其他
1.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2.为维护面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由县人大、县政协工作人员对面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考生若发现考官或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规定和程序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绿春县纪委县监委投诉电话:0873—4221054。
3.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进入现场资格确认地点或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现场资格确认地点或考点。面试当天,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前(抽签时间前)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2)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人员需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防控要求,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观察结束后,由集中隔离点出具完成集中隔离的证明;居家隔离观察结束后,由居家隔离所在地社区出具完成居家隔离观察的证明。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或面试。处于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不得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或面试。
(3)“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码”或“红码”,或者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4)需要完成管控的考生建议不参加面试或提前抵达考点所在地完成管控措施方可参加面试。
(5)考生需注意加强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6)现场资格确认及面试期间,考生须自觉维护面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面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7)对现场资格确认前、面试前或现场资格确认、面试过程中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一律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8)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现场资格确认或面试当天无法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9)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现场资格确认及面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将通过“红河人才网”发布补充公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10)考生应知悉告知事项,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面试资格,终止面试程序,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及面试:
(1)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重点人群(含入境人员);
(2)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3)其他不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
四、体检安排
(一)体检对象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上,按第二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二)体检时间:2022年8月6日上午08:00,未按时间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请进入体检人选于2022年8月5日下午14:30分在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7楼(人才办)领取并填写体检表。未按规定时间要求领取并填写体检表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地点:绿春县人民医院
(四)考生需带材料:身份证原件、一张近期小一寸浅色底板免冠照片、黑色中性笔。
(五)体检标准及费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向体检医院支付,具体金额以医院收费标准为准。
(六)体检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体检注意事项由医院提供,如有疑问请和医院详询)。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递补
对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选岗的,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上,按照第二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档案转递
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将档案于2022年8月17日前转到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股,需要开具调档函的,请到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股办理,联系电话:0873—4225689。
七、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本公告由中共绿春县委组织部、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绿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0873—4224714
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3—4225689。
附件:
附件1:绿春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进入确认面试人员名单.xls
中共绿春县委组织部 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1164